question-icon 对方下落不明时离婚管辖是怎样的?

我想和对方离婚,可对方现在下落不明。我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在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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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当涉及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管辖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概念。管辖指的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这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对方下落不明时,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就会遇到困难。 为此,法律也有特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在法院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后,再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简单来说,当对方下落不明时,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你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是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你还能先申请宣告对方失踪,之后再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够顺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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