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否具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
我一直以为法官判案都得依据法律,可最近听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有无限自由裁量权,这让我很疑惑。我想知道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法官真能不受限制地做判决吗?这和我们国家法官判案有啥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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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通俗来讲,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主地做出合理判断和决定的权力。 虽然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发展法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新的法律规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诸多限制。首先,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有相关的先例存在,法官一般需要遵循这些先例进行判决,不能随意偏离。例如,上级法院已经对某类案件做出了明确的判决,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就应当参考该判决。 其次,制定法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约束作用。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制定法的规定。当制定法对某一问题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只能在制定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者,程序法也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审判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质证、辩论等环节。法官需要在这些程序的框架内进行审判活动,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与我国相比,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法官主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案。但我国法官同样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量刑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进行量刑等,并且也受到法律和程序的严格约束。所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我国,法官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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