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成文规定,而是由法官、陪审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陪审团主导事实认定。在英美法系的审判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陪审团成员通常是从普通民众中随机挑选出来的,他们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理性来判断证据,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要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这种由普通民众参与事实认定的方式,体现了自由心证制度中对大众理性和经验的尊重。 其次,严格的证据规则限制。虽然法官和陪审团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有一定的自由,但英美法系有着严格的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可采性。例如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证人在法庭之外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刑讯逼供等,那么该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和陪审团自由心证的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再者,强调当事人的对抗。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收集证据、传唤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等方式来展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法官在庭审中相对中立,主要起到主持庭审和适用法律的作用。在这种对抗式的诉讼中,法官和陪审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情况来形成内心确信。例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会各自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观点,法官和陪审团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最后,心证过程公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和陪审团虽然是基于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心证过程是公开的。例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说明判决的理由,包括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依据。陪审团在作出裁决后,也可能需要对裁决的理由进行一定的说明。这种心证过程的公开有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统一的成文法典来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相关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判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这些规则和程序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法律基础,保障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