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被称为什么法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有英美法系这个概念,但不清楚它还有没有其他的叫法。想弄明白在法律领域里,英美法系是否存在别的名称,这样能让我对法律体系有更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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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几个名称的由来和含义。 普通法系,其形成与英国普通法的发展紧密相关。普通法是指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法官通过判决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会遵循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原则,也就是“遵循先例”。这种基于判例积累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就被叫做普通法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普通法有相关阐述,强调了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 海洋法系这个名称,和其传播的途径和范围有关。英美等国家在历史上通过航海、殖民等活动,将自己的法律制度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英美法系。这些国家大多分布在海洋周边或者是海洋中的岛屿,所以英美法系也被形象地称为海洋法系。 总之,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指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它不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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