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否享有姓名权?
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作为自然人是不是拥有姓名权呢?比如我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在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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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享有姓名权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讲,就是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决定叫什么名字,也可以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并且其他人不能随便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你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姓名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变更姓名虽然是自然人的权利,但要按照相关的户籍管理规定来办理。同时,在决定、使用姓名时,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不能使用违背社会道德、容易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如果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比如被他人盗用姓名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被恶意干涉姓名的使用,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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