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我是非居民个人,取得了劳务报酬收入。不太清楚这部分劳务报酬在税务方面需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我担心不了解规定会导致税务问题,所以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到底要不要做汇算清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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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判断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需要先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以及汇算清缴的概念。 非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而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汇总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各项扣除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同时,该法第二条明确了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但是,这里所涉及的汇算清缴规定是针对居民个人而言的。 对于非居民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所以,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无需进行汇算清缴,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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