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要垫付伤残费?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要垫付伤残费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有垫付伤残费的法律义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强制要求责任人必须垫付。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抢救费用,并非直接针对伤残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伤残费通常是在伤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通过专业的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得出的费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责任人自愿垫付伤残费,这属于一种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但如果责任人不垫付,伤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面,伤者可以先自行承担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伤残鉴定完成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伤者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法定的垫付伤残费义务,但伤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