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财产还需要公证吗?


自愿离婚时财产并非必须要进行公证。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愿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自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层面来说,公证并不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不进行公证,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车辆归另一方所有等内容,这些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不过,公证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如果之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院审理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而且,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协议内容不规范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自愿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强制要求公证,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公证。如果对协议的履行存在担忧,或者希望增强协议的证明力,那么选择公证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和履行都比较有信心,不公证也不会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