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否还需要进行财产公证?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并写好了协议。但我有点担心这份协议的效力,不知道需不需要去做财产公证。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协议离婚后还需要进行财产公证吗?做和不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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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公证并非必要程序。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在夫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双方签字时就生效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财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进行财产公证可以增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经过公证的协议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相对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不过,即使不进行财产公证,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所以,协议离婚后是否进行财产公证,由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担心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或者希望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能更方便地举证,那么可以选择进行财产公证;如果双方对协议的履行有充分的信任,也可以不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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