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证据的三性就意味着认可证明目的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提交了一些证据,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就是三性)都认可了,但我不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现在我有点担心,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可了证据三性是不是就等同于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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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可证据的三性并不等同于认可其证明目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或者虚假的。比如,一份合同是双方真实签订的,而不是一方事后编造的,这就体现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并且证人证言的记录形式也符合法律要求,这样的证据就是合法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票可以证明双方有交易行为,它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而证明目的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该证据来证明的具体事实或主张。即使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它所指向的证明目的不一定能得到认可。这是因为,证据虽然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但它可能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者其证明的事实不能必然得出当事人所主张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要审查证据的三性,还要判断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当事人的证明目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独立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因此,当事人认可证据的三性,并不意味着就认可了对方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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