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法律上可以对证据三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拿出了一些证据。我觉得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没问题,也就是证据三性我是认可的。但我不认同对方想用这些证据证明的事情,也就是证明目的我不认可。我就想问问,在法律上这样只认可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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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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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对证据三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行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三性的概念。证据的真实性,就是指这份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编造出来的。比如一份合同,它得是双方真实签订的,而不是有人后期制作的虚假合同。关联性则是说证据和案件的事实有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就好比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的交付凭证和合同履行情况就是有关联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就是合法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强调了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采用,但并没有规定对证据的认可必须是全面的,包括对证明目的的认可。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即使证据本身是真实、关联且合法的,但它所指向的证明目的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证明目的的成立还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逻辑推理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例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借条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得到认可,但出借人仅凭借条就主张高额利息,而借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认可其关于高额利息的证明目的。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认可证据三性的同时,对证明目的提出合理的质疑和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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