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庭是否有权依据职权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

我遇到一个合同纠纷申请了仲裁,目前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马上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有没有权力依据职权直接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来避免损失扩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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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仲裁庭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权依据职权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仲裁庭和紧急措施的概念。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它由仲裁员组成,负责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而紧急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立即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紧急措施,仲裁庭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可以以仲裁庭决定、中间裁决或者临时裁决的方式作出。这表明,仲裁庭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所适用的法律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采取何种紧急措施。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也有类似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紧急措施,仲裁庭有权作出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 不过,仲裁庭采取紧急措施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它必须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并且要确保措施的适当性。也就是说,采取的紧急措施要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不能过度或不合理地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庭作出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后,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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