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从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本身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它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双方签字后就已经成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而离婚协议公证起到的是增强其证明力的作用。公证机构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一旦经过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就会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直接导致离婚。离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即使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也不会生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有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解除,离婚协议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