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需要经过司法部门?
我不太清楚留置这个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是怎样的流程。我想知道,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是不是必须要经过司法部门呢?比如在一些案件里,相关人员被留置,这背后司法部门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是不是一定要他们参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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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主要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 从法律规定来看,留置并不需要经过司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权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这里的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是不同的职能部门。司法部门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它们主要负责司法审判、法律监督等工作。而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所以,留置是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权力,在满足法定条件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不需要司法部门的批准。不过,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司法部门会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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