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制定保护条例是否体现立法权?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制定保护条例这件事能不能说明是体现了立法权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界限,比如地方制定的一些特定保护条例,它是不是就代表着行使了立法权,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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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权问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制定保护条例是否体现立法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立法权这个概念。立法权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意志。 在我国,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范围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它们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对于地方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果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条例,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性的保护条例,或者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符合其权限范围的地方性保护条例,那么这显然体现了立法权的行使。因为这些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然而,如果是没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所谓的“保护条例”,比如一些企业、社会团体自行制定内部的保护规定,那就不能称之为体现立法权。这些规定只是在其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与立法权的行使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制定保护条例是否体现立法权,关键在于制定主体是否有相应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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