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具有什么效力?


在探讨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抵押登记则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所说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对于这些财产的抵押,如果没有进行登记,那么抵押权是不设立的。 但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设立是两回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抵押合同就是有效的。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虽然乙没有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但抵押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如果甲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乙可以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合同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而抵押权是否设立,则要根据抵押财产的类型,按照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