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指的是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不过有些情况比较特殊,比如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伤,即便致害人达到国家排污标准,但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行为不违法而免责;像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幼儿发生人身损伤,即便老师行为不违法,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 其次是损害事实。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指的是因人身侵权行为让受害人处于不利益的客观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得确实有损害发生,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行为受到实际损害时,才能请求法律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导致他人损害时,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正所谓无损害即无赔偿。 再者是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得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把过错和原因弄混,先看有没有行为和损害,再看二者有无因果关系,最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错当成原因。 最后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概念: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 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因未充分尽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