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罪主观上是否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贪污罪相关内容。我不太明白,在判定贪污罪时,是不是犯罪人主观上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行呢?我想弄清楚这个主观故意在贪污罪认定里的重要性和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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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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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贪污罪主观上确实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的故意”,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在主观意识里,明确地想要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而不是暂时使用或者保管。这种故意是构成贪污罪的关键主观要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其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体现了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一要素。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便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些与公共财物相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暂时借用公共财物,并且有归还的打算,这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所以,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在贪污罪的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区分贪污罪与其他行为的重要界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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