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职工向单位购买的优惠价商品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职工向单位购买的优惠价商品房,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会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如果该优惠价商品房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毫无疑问,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这套房子,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要是该房屋是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且产权登记在购买方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因素。例如,虽然是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但在购买过程中使用了另一方的工龄等优惠条件,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会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单位基于职工的特定身份给予的购房优惠,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单位明确规定该房屋只能由该职工享有权益,那么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工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同样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总之,职工向单位购买的优惠价商品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单位的相关规定等多种因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