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医疗事故的因素有哪些?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下是形成医疗事故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是主体因素。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正规医疗机构里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例如,一些没有行医资质的人进行所谓的“治疗”,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等其他法律问题。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主体的规定。 其次是行为违法性因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是保障医疗活动安全、有效的准则。比如,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在用药时违反了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禁忌等,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是过失因素。医疗事故要求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比如,护士没有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给患者用错了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医生明知道患者有某种药物过敏史,但自信不会发生过敏反应而仍然使用该药物。 最后是损害后果因素。必须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功能障碍等。并且损害后果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感染,经过调查发现是因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