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折旧是否需要租赁合同?
我有一处厂房,想对它进行折旧处理。但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必须要有租赁合同才行。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知道没有租赁合同会不会影响厂房折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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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折旧是指在厂房的使用过程中,由于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的那部分价值。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厂房折旧的处理会涉及到相关规定。 从会计角度来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折旧是基于固定资产的成本、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因素来计算的。对于厂房,只要它符合企业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并不以是否有租赁合同为必要条件。 从税务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情况时,租赁合同可能会作为证明厂房使用情况、租赁费用合理性等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厂房是企业自有自用,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影响其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如果厂房是租入后再转租等情况,租赁合同则能辅助证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所以,单纯就厂房折旧本身而言,不是必须要有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起到辅助证明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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