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
我在消费时遇到商家虚假宣传,合同里还有霸王条款。我想维权,但不清楚这属不属于人民法院管。我想知道人民法院有没有职责处理这类问题,要是能管的话,我就准备去法院起诉商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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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相关问题是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的概念。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霸王条款则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商家,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等,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遇到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等问题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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