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什么?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是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况下,用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款的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首先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当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时,也就是消费税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情况。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指的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得出的利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然后是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果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税,即消费税既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又要按照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自产自用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此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形下,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若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此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