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怎样的?

我是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行业。不太清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这种计税方法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计税依据、税率这些都是怎样确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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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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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一种在税收领域广泛应用的计税方式。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般计税方法的概念。简单来说,一般计税方法就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建筑服务领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这里的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一般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租赁施工设备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应税行为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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