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定金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在做一笔交易,对方要求我支付定金。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担保法司法解释里关于定金是怎么规定的,定金数额有没有限制,什么情况下能退,什么情况下不能退,这些规定能保障我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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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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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当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已废止,但相关解释在不与民法典冲突的情况下仍有参考价值)对定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根据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好交付定金是为了后续签订主合同,要是付定金的人不签合同了,定金就没了;要是收定金的人不签合同,就得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 对于定金的数额,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定金数额是有限制的,如果合同标的额是100万,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超出20万的部分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在实际履行中,若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例如,合同约定的事项有10项,一方只完成了6项,未完成4项,那么就按照40%的比例来适用定金罚则。 此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这是考虑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当事人主观意愿所致,所以不适用定金罚则。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就不能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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