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连带担保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连带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连带担保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担保法里对连带担保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要承担哪些责任,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我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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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较为常见的责任形式。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担保法》部分内容已被《民法典》整合)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你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确认,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可以直接要求你偿还债务。而且,你的偿还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不过,在你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你帮债务人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要回你替他还的钱。 另外,如果存在多个连带保证人,他们之间约定了份额的,按照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是有较大风险的,在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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