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保证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债主找我还钱。我不太清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我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只要朋友还不上我就得还,还是有其他条件呢?想了解一下适用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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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还钱时,保证人可能要替他还钱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表明,适用保证责任通常有两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了,债务人却没有按照约定还钱。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约定在今年1月1日还钱,王五作为保证人。到了1月1日,张三没有还钱,这时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这就比较灵活了,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些特殊的情况,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旦这些约定的情形出现,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利息,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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