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劳动者开设公积金账户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给劳动者开设公积金账户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处理。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这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的法定义务。 当遇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开设公积金账户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说明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按照规定为自己开设公积金账户并补缴应缴的公积金。多数情况下,友好的协商可能会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职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在投诉时,需要准备好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及其他能证明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等相关证据。 关于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要求用人单位开设公积金账户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影响了劳动者公积金贷款额度,导致购房成本增加等,劳动者可以就这部分实际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不过,在这种民事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与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未开设公积金账户的情况时,应先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等途径解决。若涉及实际损失赔偿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