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后又申请仲裁,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后又申请仲裁的情况下,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和处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员工和单位之间即使有关于不缴纳社保的自愿约定,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是无效的。 当员工申请仲裁时,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能需要承担补缴社保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为员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并且可能要承担滞纳金。 另外,员工还可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就不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员工申请仲裁的情况,用人单位很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以及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