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导致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滥用职权,让我本来能得到的利益没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对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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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预计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 当滥用职权行为导致他人可得利益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滥用职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其滥用职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此外,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侵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滥用职权行为的存在、自己存在可得利益以及该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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