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公公的,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了,现在住的房子是公公名下的。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这个房子会怎么处理。是完全和我没关系,还是有可能会有我的一部分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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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子是公公名下的情况如何判决,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公公名下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子登记在公公名下,从法律层面来讲,其所有权归公公。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有过出资,比如参与了房屋的装修、偿还了部分贷款等。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出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债权。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公公返还这部分出资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双方对公公的债权,公公应当予以偿还。 另外,如果公公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即使房子登记在公公名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夫妻双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房子是公公名下的,离婚时一般不会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主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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