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在法律领域中,“滞纳金”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行政领域,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在房屋租赁这种民事活动里,通常对应的概念是“违约金”,它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关于违约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滞纳金”)的收取标准,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其逾期支付租金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租人能够证明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给自己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比如资金占用损失等,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另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认为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000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了1500元,此时承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