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是如何判决的?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判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 首先,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多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因为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妇女的家务负担及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较男子弱,所以在财产份额上可能会给女方适当多分,或者在财产种类上,比如住房,会分配给女方。同时,要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也很重要。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另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除了上述原则,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一方故意藏匿、转走、出卖、破坏夫妻共有财产,或通过伪造债务试图侵蚀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可以减少其分割权益甚至完全剥夺。 在区分财产类型方面,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除非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像工资、奖金、运营收益等,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进行分割。而一些具有专属性质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因受到严重伤害获得的赔偿款,或是依据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过错方:指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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