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著作权法是怎样规定法定使用许可的?

我是一名自媒体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常会用到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想了解下,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使用许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作品,又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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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许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定使用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法定使用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取知识。例如,在编写小学语文教材时,可以使用一些经典的唐诗宋词,只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等信息即可。 其次,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使得信息能够在不同的报刊之间快速传播,扩大了作品的影响力。比如,某篇财经评论文章在一家知名财经报刊上发表后,其他财经报刊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载,但要支付报酬。 再者,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促进了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再利用。比如,某唱片公司想要制作一张翻唱专辑,对于已经被其他唱片公司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需要支付报酬。 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制作和播出需求,同时也维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比如,电台在日常节目中播放已经出版的音乐专辑中的歌曲,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总之,法定使用许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但这种限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的传播和社会的发展。使用者在享受法定使用许可便利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等信息,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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