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个事儿,几个人一起扔东西,结果有一个东西砸伤了人,但不知道具体是谁扔的东西造成的伤害。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责任该怎么划分,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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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但只有其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行为真正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没办法确定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能找出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那么就由这个人来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比如在一群人放烟花的过程中,明确知道是某一个人放的烟花炸伤了人,那就是这个人负责。但要是没办法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像刚才提到的几个人一起扔东西砸伤人却不知道具体是谁扔的那个情况,那么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这些人就要一起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承担了责任的人之后如果发现了具体侵权人,还可以向其进行追偿。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不会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得不到赔偿。同时,也能促使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在行为时更加谨慎,减少类似危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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