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中公司如何进行逐级清算?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现在经营不下去要破产了。听说破产得逐级清算,可我完全不懂这流程。我就想知道在破产案里,公司逐级清算到底是咋回事,每一步都该做些什么,要注意啥,有没有啥法律规定必须遵守,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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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公司的逐级清算有着明确的流程和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公司的债务,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申请破产。当公司出现上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即公司本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第二步是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管理人要全面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后续的清算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步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步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第五步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一步是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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