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上诉案件?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一审我败诉了,现在我打算上诉。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是怎么审理的,比如审理流程、依据啥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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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上诉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意味着上诉案件原则上要开庭审理,但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不开庭。 在审理依据方面,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来对上诉案件进行评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对于上诉案件的裁判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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