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行政两法如何衔接?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涉及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的情况。不太清楚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是怎样衔接的,比如案件从行政程序转到刑事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两者之间的证据等方面又是如何对接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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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行政两法衔接,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恰当的法律制裁,避免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比如,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在证据衔接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避免了司法机关的重复劳动,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的监督机制保障了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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