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多少天?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离婚冷静期具体是多少天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影响我们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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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至婚姻登记档案。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离婚冷静期的时长为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也会被当作撤回离婚申请,意味着离婚流程终止。所以,离婚冷静期对于夫妻双方慎重对待离婚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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