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的?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冲动型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因为一时的争吵、矛盾就决定离婚,而离婚冷静期给了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冷静思考的时间。如果经过冷静期,双方还是坚持离婚,说明离婚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另外,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做出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在冷静期内出现家庭暴力等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