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将案件打回公安局,可以退几次?
我有个朋友的案子到了检察院,结果被打回公安局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能把案子退给公安局几次啊?这对案件结果会有啥影响不?我挺担心朋友的情况,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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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里,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是有明确次数限制的。 这涉及到补充侦查这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补充侦查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为了使案件证据更充分、事实更清楚,而进行的进一步调查活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或者案件某些事实还没查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检察院最多能把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保证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如果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可以防止无辜的人被长期羁押,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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