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产离婚时如何判决?


海外房产离婚时的判决情况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海外房产不能直接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对夫妻财产有明确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等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还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关于海外房产,法院存在不予处理和予以处理的不同情形。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况包括:夫妻双方未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比如林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且案件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法核实海外房产的具体情况,像涉及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房产的一些案例,法院因无法查明具体情况而不处理;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外房产具体情况,且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译件;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涉及意大利房产的案例,法院依据此规定不予处理。 法院予以处理的情形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澳门房产问题;因离婚案件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审理位于美国的房产问题。 如果海外房产被认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财产,另一方不得分割;如属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可先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参照保护子女、女方与无过失方权益的准则予以判定 。 相关概念: 涉外民商事案件:指的是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比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案件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情况。 不动产物权:就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享有的物权,通俗说就是对这些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