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是指在国外离婚的当事人,为了使该离婚判决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该外国判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承认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要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此外,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经审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具有上述不予承认的情形,人民法院会裁定承认其效力。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