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该如何申请?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首先,要确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其次,要明确复议机关。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准备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同时,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文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明等。 最后,提交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