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变更?


刑罚变更,通俗来讲,就是在罪犯被判处刑罚之后,由于一些特定的原因,对原来判处的刑罚进行改变。这主要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 首先来说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也就是说,即使罪犯有减刑的情况,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少刑期,要保证有一定的实际服刑期限。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减刑后实际服刑最少不能低于5年。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要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变更,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要求。比如,判断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其次,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对于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并且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