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益?


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平衡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益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的重要方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这就好比有人没经过你的允许,就以你的名义去和别人做交易。 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被代理人不认可这个无权代理行为,那么这个行为的后果就不会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在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该行为。一旦追认,无权代理就变成了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代理人发现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就对被代理人有效。 而对于第三人来说,法律也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利来保障自身权益。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就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销这个交易。 此外,如果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第三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平衡权益的一种方式,让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总之,法律通过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及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来平衡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益,既保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