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缴纳有明确规定。 首先,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土地面积作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而且,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不征税。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受让方要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是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那么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不同规模的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不一样。大城市一般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在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在0.6元至12元。具体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计算方式上,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比如,您取得的土地面积是1000平方米,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是每平方米10元,那么每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1000×10 = 10000元 。 另外,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 - 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