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何计算?

我因某些事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个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很担心自己不小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想弄清楚这个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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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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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期限的计算方式。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这意味着当法院判决中明确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从判决正式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开始起算并且执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这两个期限是一样长的,并且同时开始和结束。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年,那么在这 3 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同样没有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要继续执行 2 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当罪犯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从主刑开始执行的那一刻起,就开始剥夺其政治权利了。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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