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时应怎样引用法条?

我在处理一个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撤回的案子,现在法院准许撤回申请了,但我不知道该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来做这个准许决定。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引用法条有什么规则,具体该引用哪些法条,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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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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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时如何引用法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概念。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当遇到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情况时,引用法条需要严谨且恰当。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引用法条的明确统一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是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依据。当行政机关提出撤回申请时,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撤回时,虽然不是直接适用该条,但该条体现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基础和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例如,该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当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前撤回申请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该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和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准许撤回。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但在一些程序规则上也有可参照之处。民事诉讼中关于撤诉的规定,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撤回的问题上,法院可以借鉴这种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的思路。 在引用法条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后,因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而撤回申请,法院在准许撤回时,可以引用体现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无需再进行强制执行的相关理念的法条,如上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中关于执行目的和审查程序的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行政机关撤回申请,法院则需要在引用法条时强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司法审查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总之,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时引用法条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确保引用的法条准确、恰当,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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