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最近在处理一些遗产相关事务,发现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债务算是被继承人活着时欠下的,担心会有遗漏或者误判的情况。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到底该怎么认定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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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关键在于明确哪些债务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所负的合法债务。 首先,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属于生前债务。这很好理解,比如被继承人生前经营生意,产生了应缴纳的税款,这部分就属于需要偿还的债务。 其次,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债务也算。比如被继承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欠下租金未付,或者签订了买卖合同,有未结清的货款,这些都属于生前债务。 再者,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在此列。如果被继承人因为自身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就是生前债务。例如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这就是侵权产生的债务。 另外,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也属于生前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行为,被管理人因此欠下的费用就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所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这部分债务也属于生前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要是遗产不够还,多余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不还,但如果自愿偿还法律也不禁止;而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就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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